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9日
河南省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煤矿关闭退出,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规定,按照《河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关闭对象
按照国发〔2016〕7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应予关闭退出:
(一)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采煤方法、工艺的。
(二)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
(四)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
(五)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
(六)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且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七)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产能15万吨/年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八)技术改造矿井未按批复设计施工或未在批准工期内完成技改任务的。
(九)未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10〕32号)要求完成兼并重组任务的。
(十)长期停产或停而不整,2015年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一)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要求主动整改,2016年6月底前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十二)生产能力为15万吨/年且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
(十三)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
(十四)其他自愿退出的。
二、关闭标准
煤矿关闭退出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收缴、注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依法妥善处置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三)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四)封闭矿井井筒。
(五)妥善安置从业人员。
三、关闭程序
(一)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决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按照煤矿关闭标准和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对所属煤矿作出关闭决定,组织制定关闭回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关闭责任和全过程监督责任,确保按计划完成关闭任务。关闭煤矿名单要在当地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门户网站公告。
(二)收缴或吊(注)销相关证照。煤矿安全监察、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依规收缴或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在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三)组织实施关闭。省属煤炭企业直属煤矿的关闭实施由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兼并重组煤矿的关闭实施由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会同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地方煤矿的关闭实施由煤矿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建立关闭档案。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省属煤炭企业负责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反映煤矿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煤层底板等高线和资源/储量估算图、水文地质图等)、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存档备查。
(五)检查验收。省属煤炭企业直管煤矿由省属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见附件1),报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兼并重组煤矿由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会同省属煤炭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见附件2),报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地方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见附件3),报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组织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对关闭退出煤矿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时间节点
列入2016、2017、2018年关闭退出计划的煤矿,要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关闭工作,12月底前完成验收审核工作。
五、部门职责
(一)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矿关闭退出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解决煤矿关闭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与国家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沟通衔接,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二)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关闭退出组织实施工作。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煤矿关闭退出推动、督促指导工作,制定关闭退出标准和程序;协调各地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对关闭煤矿进行检查验收并组织进行审核;监督煤矿严格按照公告能力组织生产。
(四)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煤矿关闭退出,协调处置相关遗留问题。
(五)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退出煤矿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吊(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采矿许可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关闭退出煤矿剩余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退还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关闭退出煤矿剩余可采储量采矿权价款退库工作。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关闭退出煤矿做好职工安置、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九)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退出煤矿的营业执照。
(十)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吊(注)销或收缴关闭退出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做好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
(十一)电力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停电手续,协助产权单位拆除关闭退出煤矿供电设施,并做好告知、备案工作。
(十二)省属煤炭企业负责直管煤矿关闭退出的组织实施,并配合煤矿所在地政府做好兼并重组煤矿关闭退出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关闭退出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省直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协助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做好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加快煤矿关闭退出。
(三)维护社会稳定。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研判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政府将根据关闭退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关闭退出工作开展重点督查,对未按期完成煤矿关闭退出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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